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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采樣器
點擊次數:3902 更新時間:2012-11-01

地下水采樣器

1 地下水水質監測通常采集瞬時水樣。
2
對需測水位的井水,在采樣前應先測地下水位。
3
從井中采集水樣,必須在充分抽汲后進行,抽汲水量不得少于井內水體積的2倍,采樣深度應在地下水水面0.5m以下,以保證水樣能代表地下水水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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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封閉的生產井可在抽水時從泵房出水管放水閥處采樣,采樣前應將抽水管中存水放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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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自噴的泉水,可在涌口處出水水流的中

 

采集地下水樣品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1)地下水流動緩慢,水質參數的變化率小,一般采集瞬時水樣。

(2)地表以下溫度變化小,因而當樣品取出地表時,其溫度發生顯著的變化,這種變化能改變化學反應速度,倒轉土壤中陰陽離子的交換方向,改變微生物生長速度。

(3)由于吸收二氧化碳和隨著堿性的變化,導致pH值改變,某些化合物也會發生氧化作用。某些溶解于水的氣體如硫化氫,當將樣品取出地表時,極易揮發。有機樣品可能會受到某些因素的影響,如采樣器材料的吸收、污染和揮發性物質的逸失。

(4)土壤和地下水可能受到嚴重的污染,以至影響到采樣工作人員的健康和安全。

(5)從一個監測井采得的水樣只能代表一個含水層的水平向或垂直向的局部情況,而不能像對地表水那樣可以在水系的任何一點采樣。因為那樣做很困難,又要耗費大量資金。

(6)如果采樣目的只是為了確定某特定水源中有沒有污染物,那么只需從自來水管中采集水樣。

(7)如果潛在的污染源在地下水位以上,則需要在包氣帶采樣,以得到對地下水威脅的真實情況。除了氯化物、硝酸鹽和硫酸鹽,大多數污染物都能吸附在包氣帶的物質上,并在適當的條件下遷移。因此很有可能采集到已存在污染源很多年的地下水樣,而且觀察不到新的污染,這就會給人以安全的錯覺,而實際上污染物正一直以極慢的速度通過包氣帶向地下水遷移。另外還應了解水文方面的地質數據和地質狀況及地下水的本底情況。

 

(8)靠近井壁的水的組成幾乎不能代表該采樣區的全部地下水水質,因為靠近井的地方可能有鉆井污染,以及某些重要的環境條件,如氧化還原電位,在近井處與地下水承載物質的周圍有很大的不同。所以,采樣前需抽取適量樣本。

地下水采樣器 采樣器材與現場監測儀器的準備

采樣器材主要是指采樣器和水樣容器。

(1) 采樣器

地下水水質采樣器分為自動式和人工式兩類,自動式用電動泵進行采樣,人工式可分活塞式與隔膜式,可按要求選用。

地下水水質采樣器應能在監測井中準確定位,并能取到足夠量的代表性水樣。

采樣器的材質和結構應符合《水質采樣器技術要求》中的規定。

(2) 水樣容器的選擇及清洗

水樣容器的選擇原則

a.容器不能引起新的沾污;

b.容器壁不應吸收或吸附某些待測組分;

c.容器不應與待測組分發生反應;

d.能嚴密封口,且易于開啟;

e.容易清洗,并可反復使用。

水樣容器選擇、洗滌方法和水樣保存方法見附錄A。表中所列洗滌方法指對在用容器的一般洗滌方法。如新啟用容器,則應作更充分的清洗,水樣容器應做到定點、定項。

(3) 現場監測儀器

對水位、水量、水溫、pH值、電導率、渾濁度、色、臭和味等現場監測項目,應在實驗室內準備好所需的儀器設備,安全運輸到現場,使用前進行檢查,確保性能正常。

3.2.2 采樣方法

3.2.2.1 地下水水質監測通常采集瞬時水樣。

3.2.2.2 對需測水位的井水,在采樣前應先測地下水位。

3.2.2.3 從井中采集水樣,必須在充分抽汲后進行,抽汲水量不得少于井內水體積的2倍,采樣深度應在地下水水面0.5m以下,以保證水樣能代表地下水水質。

3.2.2.4對封閉的生產井可在抽水時從泵房出水管放水閥處采樣,采樣前應將抽水管中存水放凈。

3.2.2.5 對于自噴的泉水,可在涌口處出水水流的中心采樣。采集不自噴泉水時,將停滯在抽水管的水汲出,新水更替之后,再進行采樣。

3.2.2.6 采樣前,除五日生化需氧量、有機物和細菌類監測項目外,先用采樣水蕩洗采樣器和水樣容器2~3次。

3.2.2.7 測定溶解氧、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揮發性、半揮發性有機污染物項目的水樣,采樣時水樣必須注滿容器,上部不留空隙。但對準備冷凍保存的樣品則不能注滿容器,否則冷凍之后,因水樣體積膨脹使容器破裂。測定溶解氧的水樣采集后應在現場固定,蓋好瓶塞后需用水封口。

3.2.2.8 測定五日生化需氧量、硫化物、石油類、重金屬、細菌類、放射性等項目的水樣應分別單獨采樣。

3.2.2.9 各監測項目所需水樣采集量見附錄A,附錄A中采樣量已考慮重復分析和質量控制的需要,并留有余地。

3.2.2.10 在水樣采入或裝入容器后,立即按附錄A的要求加入保存劑。

3.2.2.11 采集水樣后,立即將水樣容器瓶蓋緊、密封,貼好標簽,標簽設計可以根據各站具體情況,一般應包括監測井號、采樣日期和時間、監測項目、采樣人等。

3.2.2.12 用墨水筆在現場填寫《地下水采樣記錄表》,字跡應端正、清晰,各欄內容填寫齊全。

3.2.2.13地下水采樣器  采樣結束前,應核對采樣計劃、采樣記錄與水樣,如有錯誤或漏采,應立即重采或補采。

 

 

蘇公網安備 32048202000124號